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桂林理工大学国内合作工作,提高合作水平,更好维护学校权益,不断强化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桂林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桂林理工大学的国内合作应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桂林理工大学二级单位,指学校直属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部门等实体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桂林理工大学名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或机构通过签订框架协议、合作协议、意向书和备忘录等方式开展,涉及到多部门、综合性的合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合作不包括:以桂林理工大学名义签订的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与服务,劳动人事,继续教育,设备采购,捐赠,后勤保障,基建工程类合同(协议、意向书),涉密合作及学校授权和批准的专门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桂林理工大学国内合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校友与国内合作处(以下简称校合处)为学校国内合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日常工作,执行各项决议,对全校国内合作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监督。
第七条 国内合作应明确主责单位。主责单位是指牵头发起对外合作协议的二级单位,负责对外合作协议的草拟、履行、归档和备案等。主责单位还应明确协议对接人负责协议履行的过程管理。主责单位不明确的,经校合处与有关单位核实后,由校合处指定。
第八条 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桂林理工大学或桂林理工大学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任何单位不得签订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主要学科领域或主要业务无关的合作协议。
第三章 协议拟定与审批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协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前期洽谈
主责单位组织开展与合作方对接,协商合作框架和相关工作程序,了解合作方履约资质、履约能力等。
(二)协议拟订
主责单位负责组织与合作方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后草拟协议文本。
(三)协议审定、会签、审查、审批
协议审定。协议文本经主责单位“三重一大”会议审核通过并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定后提交校合处。
协议会签。校合处组织校内相关部门进行会签。
法律审查。校合处将根据会签意见修订后的协议文本报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协议审批。校合处将审核之后的协议文本报送分管国内合作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对于涉及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和以下情形的对外合作协议,由校合处按程序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1.成立实体合作机构的;
2.涉校名校标等无形资产使用情况的;
3.需要学校提供招生名额、事业编制、经费、办公用房等资源的;
4.其它需要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策的。
第四章 协议签署
第十一条 协议主责单位负责协调确定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学校领导签署的合作协议由校合处负责协调确定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主责单位应将签字盖章的协议文本提交校合处备案。
第五章 协议变更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确保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防止风险产生。如对方不履行合作协议义务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协议,主责单位应及时报告,请示学校向其发出中止协议的书面函件,情节严重者,可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四条 主责单位在协议生效后发现签约时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协议将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时,应及时请示学校,建议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 主责单位在收到合作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来函后,须及时请示学校并立即做出相应处理,且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通知或答复。
第十六条 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未约定事项,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协议的,由主责单位先与合作方进行协商,达成变更意向,报校合处审核后,并经学校法定代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变更协议。主责单位必须说明协议变更理由、变更事项、履行期限等。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开展国内合作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合法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八条 实体合作共建机构应按照机构性质执行国家相应的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国内合作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机制。由校合处会同校长办公室、审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办。
第二十条 监督协议执行的过程中,认为无实质性进展或需要整改的,应暂停执行或运行,并予以整改,整改完成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合作协议正式决定终止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使用合作协议开展活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未给学校造成实质影响的,校合处有权要求暂停合作,按本管理办法规定补充完整材料后方可继续开展合作。
主责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使学校遭受权益损失的,学校责成主责单位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据情节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主责单位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 合作方违约,但主责单位疏于管理或未能妥善处理而使桂林理工大学遭受损失的;
(二)主责单位违约或因主责单位原因造成协议无效、解除、终止、被撤销等情形,使桂林理工大学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学校有新的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要求为准。